上海师范大学关于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作者:发布时间:2007-08-31浏览次数:4902

 
  根据国务院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教育部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和《上海市〈 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高等学校教师从事教育、教学工作,必须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
  我校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认定在我校任教人员的教师资格。现就我校2007年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:
  一、受理申请的范围:
  1.2006、2007年度进校,在教师岗位上的人员(已认定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须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、复印件到人事处师资办备案)。
  2.符合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认定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。
  二、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:
  1.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
  2.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。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及有欺诈行为、品行不良、影响恶劣的,不予认定教师资格。
  3.身体健康。
  4.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。
  5.具备教育、教学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。
  6.具有应用普通话的能力。
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》二级乙等以上标准。
  拟聘教授、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作要求。
  7.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(获博士学位的除外),须补修高等教育学概论、心理学概论、高等教育方法概论等课程并成绩合格。
  三、申请过程:
  1.材料准备
  1)9月6日―9月13日 学院、部门填写《申请高校教师资格预报表》(人事处网页可下载),交人事处师资办并领取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、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》。
  2)9月13日――9月25日  申请人填写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一式二份。
  在岗教师由学院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并测试教育、教学能力。
  其他人员思想品德由所属部门鉴定,教育、教学能力由学校专家测评小组进行测试,(测试时间另行通知)。
  2.受理申请(9月20日——9月28日)
  申请人请交以下材料给学院。
  1)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一式二份
  2)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》一份
  3)申请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二份
  4)学历证书原件、复印件二份
  5) 教育学、心理学等成绩证明原件、复印件二份(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除外)
  6)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、复印件二份
原件经学院、部门查验后当面返回本人,复印件上由查验人签字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加盖“原件已核”章后留存。
  3.认定程序:
  1)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(人事处师资办)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。
  2)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。
  3)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审定。
  4)10月底 提交市教委备案。
  5)颁发证书。
  四、申请费用:
 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。
  五、联系方式:
  联系人:朱佩琴
  联系电话:64322252
 
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上海师范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
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  2007年8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