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师范大学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实施办法(修订)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作者:发布时间:2006-05-31浏览次数:6171

 

  根据沪人(1979)字第62号文“关于本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 ”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单位合理分担的原则,为了更好地维护我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合理解决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问题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    一、家属医疗费补贴对象

  凡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我校职工(简称为:我校职工)均可按规定到人事处办理职工家属医疗证,并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。

    二、 家属医疗费补贴范围

  由我校职工供养的户口在本市的直系亲属。
  我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,系指生活来源依靠我校职工的直系亲属中,男性年满六十周岁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而无固定收入,且未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险范围的夫妻、父母及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虽已满十六周岁,但仍在普通中学学习的。
  除子女外,我校职工每人只可有一位直系亲属享受我校的医疗费补贴。

    三、子女医疗费补贴办法

  我校职工分单、双年度享受子女医疗费补贴,每两年度每位职工只能享受其中一个年度的子女医疗费补贴,单、双年度由职工任意选择,一旦选定,在此两年中不得更改。如我校职工配偶一方为失业人员,可凭配偶失业证报校人事处,另行协商解决配偶承担的子女医疗费补贴事宜。

    四、补贴标准

  在规定的补贴年度内,凭指定医疗机构的收费单据,按规定补贴1/2的费用。经费从“校职工福利费中开支”。

    五、就诊制度

  凡居住在本市市区、郊县享受医疗补贴待遇的职工家属,患病时应根据划区医疗的规定,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二所公立医院(部队医院除外)就诊,一所区级医院,一所市级医院,并以在二个医疗机构看病为限。如因病情需要转诊,应由原就诊单位出具转诊单。违反上述就诊制度者,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自理(本市急诊除外)。
  在外省(市)居住的职工家属来沪就诊,凡符合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条件的,可按上述规定办理。

    六、报销审核办法

  家属医疗费报销的审核标准及办法不变,报销时间徐汇校区为每周三上午、奉贤校区为每周四上午,由校医院审核,财务处报销。

    七、在本规定实施前,已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家属,需到人事处调换新的上海师范大学职工家属医疗证。

    八、新办理人员的上海师范大学职工家属医疗证,按如下办法办理:

  1、办理子女家属医疗证请带好独生子女证,填写职工家属医疗卡申请表,学院(部门)审核,人事处审批;
  2、办理夫(妻),父(母)家属医疗证,带好街道(乡镇)出具相关证明,身份证复印件(户口簿复印件),填写职工家属医疗卡申请表,学院(部门)审核,人事处审批;
  3、办理时间为:2006年9月1日-2006年12月31日:办理地点:综合楼人事处407室。

    九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人事处。

    十、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,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上海师范大学
2006-4-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