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17年学校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作者:发布时间:2017-11-09浏览次数:1472

财通(2017)12号
各单位:
为保证2017年学校财务决算工作能顺利进行,现将2017年年终财务报销、结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对外报销时间
1、财务处对外各类报销、结算业务办理、各类网上申报津贴等业务至12月19日(星期二)止,20日起停止办理报销、结算业务。
2、12月20至24日财务处只办理暂借款冲账、困难补助和往来款等业务。
3、已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、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票据,均需在12月24日前办理财务报账手续。
4、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9日为校财务处年终财务决算期,不对外办理业务。
5、凡预开各类票据的单位和个人,请联系对方单位,须于12月25日前将款项汇入学校账户,不能到账的款项必须追回已开票据。
6、有实物仓库的部门,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、后勤服务中心、校医院、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等,在12月30日做好各仓库的盘点工作,盘点表(加盖部门公章)在2018年1月4日前上交财务处。
7、2018年1月10日起对外正式报销。
8、年终严禁各单位突击花钱和预付各类经费,对于财政预算经费(即“A-”开头的经费),按照“当年预算、当年执行”的政策,各单位按照预算认真执行相关经费;2016年及以前下拨的各类专项经费(即“B-”开头的经费),按照市财政局《关于2016年清理市级预算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通知》(沪财预〔2016〕27号)等相关文件的要求,年底有结余的项目学校将予以统筹及交回同级财政部门;其他经费,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经济业务。
 
二、结算工作
1、校内各办理经费转账业务的核算单位,请于12月25日前将转账业务汇总后到财务处办理转账。
2、校内各单位应上交的结算款项包括返回工资、水电费等费用,请在12月25日前办理完毕。
3、12月17日起停止办理各类财税票据(整本)的领用,各单位已领用的票据(包括空白未用的)请于12月25日前交财务处(行政楼309室)办理核销年检手续,否则次年将不予领用。
4、暂借款清理。各单位要重视财务处下发的有关年终清理暂借款的催款单,望各单位领导督促本单位经办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暂借款清账工作,暂借款未清账者,将按《上海师范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》,暂停借款人或所在单位办理借款业务。
特此通知。
 
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
       2017年11月9日